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新形势下,司法机关转换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其角色定位中更多地融入社会冲突调停和矛盾纠纷平抑的内涵。那么,检察机关又应如何处理好自身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呢?前不久,上海市检察机关召开“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视角较好地解读了这一问题。
■尊重诉讼规律 围绕执法办案深入化解社会矛盾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为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有何内在联系?怎样理解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提出,在传统的观念中,检察工作就是刑事诉讼的推动手和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手,但时代发展又赋予检察机关社会消防员的角色。全国执法队伍一盘棋,检察工作也增加了为社会排忧解难的政治任务。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绍谦认可“消防员”的提法,但他认为应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化解社会矛盾,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具体发生矛盾的解决,另一方面是从长远来讲如何减少和避免矛盾的发生。消防员不但要“救火”,而且要“防火”。社会生活中一些因诉讼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是由于以前的司法工作出现了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公而引发。如果以前的工作做好了,这些矛盾就可以得到避免。同样,如果现在能把工作做好,今后就不会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了。
张绍谦提出,化解社会矛盾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积极主动和严格依法的关系。一方面,积极主动是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从事自己的职能活动中,遇到社会矛盾要不回避、不消极、不畏难,要主动迎难而上,毕竟诉讼活动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途径,特别是和司法工作有紧密联系的矛盾,比如因为工作不当引起的矛盾,必须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另一方面,解决社会矛盾还是要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以牺牲法律的严肃性,更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来达到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的效果,法律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如果通过一个具体案件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那么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没有了位置,更谈不上化解社会矛盾了。
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还必须充分认识和尊重诉讼规律。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佑平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对诉权规律的认识和尊重不够,诉讼不同于行政,它有自己的规律,它要求辨明真相和作出裁判,要求实现正义,其实质是一种纠纷的解决。因此,如何认识诉讼特别是诉权规律,对于刑事司法极其重要。如果诉讼规律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和尊重,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在不起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对不起诉案件有很大的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免会有些顾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处理。司法实际中,不诉率往往成为一个贬义和负面的数据,一个单位如果出现捕后不诉的案件往往对这个单位造成非常负面的评价,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的负面评价,这种评价机制个人认为是违反诉讼规律的,诉与不诉检察机关具有很大的裁量权,如果要求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百分之百起诉,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因此,依照诉讼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显得尤其重要。
■立足公诉职能 找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入点、着力点
那么,如何在公诉环节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认为,关键在于立足公诉职能,找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为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通常情况下,社会生活中矛盾的产生往往是社会各方面原因促成的,检察机关不可能担负起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的使命,从这一角度讲,所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都要建立在正确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戬提出,公诉环节化解矛盾首先要明确“矛盾”边界及其特质。公诉职能推进中最根本的也是最核心的化解社会矛盾方式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针对涉法涉众上访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现象,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处长陈为钢认为,关注被害人权益,妥善处理涉众涉法上访不失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途径,并提出该院对待此类案件将化解矛盾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的几点做法:一是善于解释疏导,防止发生群体性闹访事件,包括充分准备预案、合理对待诉求、及时报送信息等;二是积极追查赃款,减少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三是促进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案件的善后工作;四是加强综合治理,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
针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这一现实,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该院副检察长梁凤娣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存在“法律白条”(执行难)困境,被害人最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对某些特殊案件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有利于弥合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创伤,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人性化,钝化社会矛盾。
■深化公诉内涵 创新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平台
上海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金建人表示,面对当前犯罪数量持续增长的状况,刑事司法要做到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的良好运行,首先必须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严励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应寻找新的平台和载体。比如对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等做法的探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顾肖荣认为,在公诉工作中怎样化解社会矛盾的空间很大,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的工作还有哪些事情可以做值得研究。比如,对于不起诉或者刑事和解,其范围可以适当地扩大。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有一些限制条件,一般限于犯罪较轻、当事人之间比较熟悉,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方谅解的情形。个人认为,对犯罪较轻的理解不应局限在伤害案件,还应扩大到诈骗、盗窃犯罪等。
在创新机制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杨兴培还提出个人独到的看法,他认为,虽说执法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当中行进,但针对我国法治不发达的实际,只要是基于好的动机,真正为社会排忧解难,可以适当地放宽限制,不妨留出一块自留地试水,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大框架下做一定的尝试,即使实践效果不理想,也为全国提供了一个引导探索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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