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4号)
经查,下列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深圳市专业市场协会
2、深圳市印章行业协会
3、深圳市集卡协会
4、深圳市电信企业协会
5、深圳市客家研究会
6、深圳市通信行业协会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1503室
邮政编码:518029 联系电话:25832464,82485147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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