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5号)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经查,深圳市灵爱之家活动中心2006、2007、2008年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1503室
邮政编码:518029 联系电话:8248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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