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8月21日电 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张员娇 元春华 提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人们很容易想起被人“挑刺”时又冷又痛的感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改变以往结案时直发司法建议的做法,通过加强事前沟通与事后回访,让司法建议散发出特有的温情。
不久前,抚州市民过某就卫生局是否对其妻子严某与临川区某医院的医疗事故履行审核和调查之责,与市卫生局发生争议,并上诉至抚州中院。二审中,主审法官上官笑东发现,卫生局调查、核实和重新鉴定,仅是为作出行政处理而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是行政处理程序的一个事实审查阶段,并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但卫生局在调查、审核医疗事故确有不规范、不完善之处。”上官笑东告诉记者,如果简单给卫生局发司法建议书,不免过于公文化。
为此,上官笑东先后3次把市卫生局有关领导约到法院进行座谈,通过互动交流,诠释司法建议的内容,希望对方加强自身管理和工作审查,并将该案所涉及的鉴定书的审核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过某。同时,法官又找到上诉人过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司法建议情况,耐心疏导其息诉。
今年8月10日,抚州中院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定书的同时,还向市卫生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江西省医学会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江西医鉴[2009]3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同时书面告知过某等患者家属。”
“这样既缓解了纠纷,又以平和的方式督促我们改进工作,虽然结果有些让我们始料未及,但看了司法建议书,我们还是能够接受。”两天后,抚州中院进行电话回访时,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司法建议的管理,抚州中院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坚持“不拖延、不回避”的原则,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涉法隐患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收集与归纳,在发出司法建议前与被建议单位主动联系沟通;通过回访等途径,了解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将司法建议工作融入“法律六进”活动,通过上门服务、专题宣讲等途径,帮助有关单位规范管理、预防诉讼风险等。
据统计,3年来,抚州中院共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28条,其中,被建议单位回复的有26条,采纳的有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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