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与赵某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二人在结婚后分期付款买了一套房子,目前还在还贷款,贷款的首付是两人借款交付的,现在房子增值了,这一部分怎么处理女方提出男方的复员费(男方现在仍在服现役)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要求分一部分,这个主张应该支持吗如果应该分
本栏目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1、婚姻法第十七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你们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由双方按该房子的现金价值平均分割;同时,因购房发生的借款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男方在部队服役期间离婚,其将来的复员费或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应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要求分割的主张应予支持。分割计算方法: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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