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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2日13: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接受羊城晚报专访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近来,热点法制事件层出不穷:文强终审判死;赵作海被错判入狱案;8月15日,广州市中院宣布,因票据诈骗罪入狱11年的黄立怡罪名不成立,作无罪释放……

  通过对一系列热点法制事件的回顾,我们可以坚信,法治中国必然是朗朗乾坤。展望中国法治的前路,我们都期待能走得更快、更稳。带着这些问题,羊城晚报记者日前独家专访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教授。

  谈法律的作用

  谈“打黑”的经验

  [法律只应当介入一些应当介入的领域,不能所有的事情都依赖法律解决。法律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会破坏社会生活]

  羊城晚报: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何在?

  王牧:法律是干什么的?说白了,法律就是人们过日子的规矩。再稍微“文”点说,法律是人的社会生活规则。人的社会是具体的,生活规则也应当是具体的。如何构建一个管理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这是个具体的、现实的问题,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羊城晚报:现在一遇到社会问题,就会有人呼吁立法解决,您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律是否足够完善?

  王牧: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应当介入一些应当介入的领域,不能所有的事情都依赖法律解决。法律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会破坏社会生活。法律的问题主要不在有多少立法,重要的是法律的有效施行。再多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地使用,也是没有意义的。

  羊城晚报:您能给我们举个具体的例子吗?

  王牧:别的我不很了解,以刑法为例,我国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少年司法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解决的效果不好;我国缺少行政刑法,所以打击行政违法犯罪不力,影响了经济生活秩序。客观地说,中国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我曾建议将一些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中,就是在经济生活中多使用行政刑法。这样有利于打击经济生活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羊城晚报:那会不会让公众感觉到刑罚被滥用了?王牧:刑罚不可以滥用,其宗旨是刑罚不要严厉,生命刑、自由刑等尽量少用。但是,如果处罚的时候不涉及自由和生命,只涉及财产、资格、名誉等,这样的惩罚在经济生活中多用些,在一定的情况下,例如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违规现象的情况下,是利大于弊的。刑罚的惩罚性质,特别是在当事人的尊严和名誉上等,毕竟不同于民事处罚,同样数量的款项,罚金刑的惩罚作用显然强于民事、行政的罚款。

  谈“打黑”的经验

  [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不利于诉讼,不利于打黑]

  羊城晚报:您怎么看中国的系列打黑行动?

  王牧:总的看,中国打黑行动应当得到肯定。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事情,现在却要对这种不言自明的事情进行评论,无非是这里也有经验教训需要总结。我认为,刑法中罪名的设定,要从方便诉讼的角度来考虑。说到打黑,我认为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不利于诉讼,不利于打黑。刑法惩罚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性质”是种理论上的抽象判断,不是行为的具体判断。还有“黑社会”中的“社会”二字怎么定义,社会学家都很难给它下个定义,把一个牵涉到庞大关系网的概念引入到法律条文里作为罪名,需要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实在是自找麻烦。

  羊城晚报:那应该如何规定罪名比较科学?

  王牧:现行的刑法中对于黑社会犯罪的罪名严重妨碍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更不利于对黑社会犯罪“打早打小”的策略要求。应当迅速修改这个罪名,改为世界上通用的“有组织犯罪”的罪名。“组织”有成熟程度的区别,相对来说,证据问题会变得容易一些,便于打击这种犯罪,更便于“打早打小”。

  谈死刑的废除

  [一定的社会、在一定的时期里,死刑和刑罚还都不能取消。这就是社会]

  羊城晚报:国内、特别是国际法学界都有过废除死刑的呼声,您怎么看?

  王牧:死刑存废问题不是理论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个社会实际问题。对于死刑,凡是了解刑罚作用的人,没有人会提倡多用。不要说死刑不被人喜欢,任何刑罚都与文明相背。从我个人愿望上看,死刑越早废除越好,这就像人们都希望社会上能够根除犯罪一样。可是,一定的社会、在一定的时期里,死刑和刑罚还都不能取消。这就是社会。虽然刑罚不是好东西,但是一定时期还不能缺少。

  不过,不管事实上某个社会是否需要保留死刑,都要对提倡废除者保有宽容和支持,因为社会早晚要废除死刑,他们所努力的方向是正确的。只有他们的推动,死刑才会在合适的时候被及时废除,否则,在应当废除的时候可能被延误。

  我不赞成现在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如此,我认为,自由刑也应当尽量少用,特别是短期自由刑,尽量改为其他刑罚。对于一些罪行轻微的罪犯,如果把他投放到监狱里去,就可能把他推向另一个极端,监狱不是好东西,很多重刑犯都是监狱“培养”出来的。

  谈法律的局限

  [它也有教条主义的一面,以一个统一不变的面孔去对付大千世界,其教条色彩必然十足]

  羊城晚报:本报记者曾在监狱里遇到一对父母,他们的孩子在参加完高考后参与了一起抢劫,然后录取通知书到达的同时,这个孩子也被法院宣判入狱三年。孩子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就一直瞒着周围的同事和朋友,称孩子去外地上大学了。您怎么看这个案例?

  王牧:如果这个案件在诉讼上没有问题,那么从法律上看,这样处理完全正确,这叫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实现了法律的公正,体现了法治精神。可是,离开法律,从整个社会实际看,中国可能消失了一个高层次人才,多了一个高层次的罪犯。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实际后果。

  我国关于少年犯的基本理论是,对少年犯罪要从轻处罚。案例里的孩子可能刚刚成年,这样的处罚对他来说教训太过于残酷了。过去,按照刑法对抢劫犯罪的规定,拿个铅笔刀,抢了几块钱,就可能被判“抢劫罪”,后来被司法解释取消了这样的抢劫罪。法律有好的一面,它强调一律性,反对特殊性,这是法律的本性,但是,它也有教条主义的一面,以一个统一不变的面孔去对付大千世界,其教条色彩必然十足。

  谈法治的进程

  [为了不让好人受到冤枉,为了少出、不出佘祥林们,司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就不得不付出,也一定要付出]

  羊城晚报:去年以来,“躲猫猫”、“喝开水”等事件暴露出了一些羁押场所的安全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王牧:羁押和侦查分离这个问题不用讨论,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原本就是个早该实行的事情。刑讯逼供现象必须制止,否则冤假错案不可避免。

  羊城晚报:那您怎么看待佘祥林、赵作海的冤假错案?

  王牧:世界上没有比冤假错案更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了。因此,一部近代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防止好人被冤枉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保护被告人的“大宪章”,原因就在这里。为了保护好人不被冤枉,近代以来的刑事诉讼实际上实行的是“宁纵勿枉”的原则,为了保护好人不被冤枉,不惜以放纵犯罪人为代价。这就是法律。

  羊城晚报:法律的偏差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人为造成的。

  王牧:在理论上,在实践中,作为追求的目标,当然是要尽量做到不枉不纵,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要求只能是个目标而已。诉讼是对过去的事情进行恢复,而且还有当事人的阻挠,所以有的案件事实是永远也无法弄清楚的。这就是社会。诉讼原则是权衡利弊后的利大于弊的选择。没有不付出代价的法律制度,左右都有代价问题。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证据规则的问题,证据规则是不是越严越好呢?一般地说是越严格越好,因为这样,冤假错案肯定就会少了,但是漏网之鱼也会有了。为了不让好人受到冤枉,为了少出、不出佘祥林们,司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就不得不付出,也一定要付出。最近最高法等五机构出台的证据规则,就是体现了这种精神原则。

  羊城晚报:那您认为我们走向法治社会的路进展顺利吗?

  王牧:搞法律的人会觉得进展慢了一点。我认为一切的一切都要取决于教育,取决于全体公民的素质水平,而这,与教育有最直接的关系。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是法治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一些在其他地方实施得很好的法则,在中国也可能行不通。

  还有在利益分配上的一些问题,也阻碍了法治社会的进展。应当站在整个民族利益上考虑问题,而不是考虑部分群体的利益。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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