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和妻子陈女士1998年结婚,后来两人用积蓄开了一家公司,公司的业务越做越好。这几年来,陈女士由于生意上的往来,认识了一名男子,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陈女士还偷偷用公司的钱为该男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是用“二爷”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打算离婚后与之一道居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王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王焕清答复: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给 “二爷”购置房屋,属于侵犯王先生共有财产的行为,王先生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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