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月27日《扬子晚报》)
公款旅游,是社会各方面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公款出国旅游,更是受到舆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各级在禁止公款旅游方面出台了不少措施和办法,并处理了一些以身试法者。可以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涉及公款旅游,特别是公款出国旅游行为者,往往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者,或者掌握某方面权力的公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且都有一定的“公务”为背景,不仅很难界定,而且很难查处。
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公款出国旅游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各种处分规定,自然是一大进步,也充分体现了中央治理公款出国旅游的决心。但是,此项规定能否取得明显成效,关键还看如何界定公务还是公款旅游。
按照规定给出的定义,公款出国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对无出国公务用公款到国外旅游的行为,比较容易界定,也比较容易查处。但是,对假借公务之名,变相出国旅游的行为,又将如何界定呢?而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各级对公款出国旅游行为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大,明目张胆地进行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更多的都是假借公务的名义、打着公务的旗号从事公款出国旅游。显然,如果没有有效的界定办法,是很难对公款出国旅游行为进行查处的。毫无疑问,如何界定是处理公款出国旅游问题最大的难题。如果界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项规定极有可能会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公款出国旅游的挡箭牌。
而事实上,公款出国旅游密行为,几乎没有一个不是打着公务的旗号。如找个毫不相干的企业看一看,就算是考察,又如找几个华人聚一聚,就算是招商,再如找个当地华人介绍介绍情况,就算是学习培训等等。而其他的时间,基本上都在旅游景点度过的,那么,这算是公务还是公款旅游呢?
到底是公务还是公款旅游,其实,只有出国者自己心里最清楚。而要判断其到底是不是公款出国旅游,指望自行申报和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是难以得出准确结论的。相反,这些行为,往往都是见不得光的,甚至可以说是见光死。如此,要消除公款出国旅游,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出国者的行程公布于众,到了什么地方,考察了什么单位,了解了什么情况,举办了什么样的招商活动,洽谈了什么样的项目,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等等,让舆论和公众来判断,到底算是公务还是公款旅游。
犹如财产申报制度一样,如果真的是清正廉洁的,自然不怕财产申报和公示。反之,则会遮遮掩掩、躲躲藏藏。如果真是公务出国,怎么会害怕公开行程呢?
所以,两部的规定能否产生效果,关键还看界定工作达到怎样的水平、公开到什么程度。而提高界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把出国者的行程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可能才是遏制公款出国旅游最有效的办法和手段。
稿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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