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货运公司托运一块民国时期的牌匾,却不甚将其碾轧成了废品,在赔偿了货主的损失后,货运公司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昨天,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保险公司赔偿货运公司3万元。
昨天,已是此案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各由一名代理人出庭。2008年5月22日,江川时达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1年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9年4月24日,司机在物流仓库驾车时,不慎将三块客户托运的民国时期的牌匾碾轧损坏,最终公司赔偿货主3.6万元,但随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首先质疑事故的真实性,认为仅凭一纸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证明力,并对牌匾的裂痕不符合常理提出异议。双方都要求法院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太久,牌匾还有进一步的损坏,鉴定最终无法执行。
保险公司同时表示,免责条款中约定,货运公司运输牌匾的行为属代管货物的行为,保险公司免责。但是江川时达公司表示,他们并未看到免责条款,也未填写过投保书,对此,保险公司虽然称应该告知过江川时达公司,但拿不出证据支持。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认可交管部门开具的事故认定书,货车碾轧造成牌匾损坏的事实是存在的。由于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投保人已获悉免责条款的证据,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认可。对于牌匾的价值,双方分歧较小,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江川时达公司3万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江川时达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满意,“中间差的六千元,公司自己承担了。”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回去与公司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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