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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06:22  解放日报

  人民调解法亮点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当事人可拒绝、要求终止调解

  ■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调解委员任期三年且可连任

  ■立法给予调解工作财政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部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

  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律还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法律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本报北京8月28日专电 (驻京记者 洪俊杰)“人民调解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调解法》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通过立法给予人民调解工作财政保障是本法案的一大亮点。他还透露,国务院提交人大的草案中措辞为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而在审议中很多代表认为“支持”的力度还不够,于是在之后又加了“保障”。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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