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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 应准予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13: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今日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衍在解释该法条时表示,“宣告失踪”必须是失踪两年以上,由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配偶等)进行宣告。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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