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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哀悼日应有制度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14:47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当突发的重大灾难性事件发生后,以设立全国哀悼日的方式进行悼念活动,以国家和全国人民的名义对罹难的同胞寄托我们的哀思,表达了国家及社会对公民生命价值的最高尊重,体现了一种高尚的人文关怀……”近日,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在一份提交市政协的“社情民意”中指出,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举行全国哀悼日活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他建议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制度化的形式,对因突发的最大灾难性事件而举行的全国哀悼日活动加以规范。

  界定概念根据什么

  “由于过去举行国家哀悼日主要是悼念去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遇难者而举行全国性的哀悼活动,也是近些年才开始的,因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殷啸虎举例说,除了近来网上热议的哀悼日的网站和报纸的色彩基调等问题外,如在日期的确定上,8月15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停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而这一天正逢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纪念日,所有的纪念活动因此取消,是否合适?另外,如何来界定“公共娱乐活动”的概念?据悉这一天有不少人安排了婚庆活动,个人在公共场合举行婚庆活动是否属于“公共娱乐活动”?再如,如果有人违反了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又根据什么来、如何来给予相应的处理?

  殷啸虎认为,这些问题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在于目前对举行全国哀悼日还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有学者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全国哀悼日活动(见8月18日《检察日报》)。这一建议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立法本身程序复杂,加上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立法资源还是比较紧缺的,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可能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可操作性不强。

  确定哀悼日举行条件

  殷啸虎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制度化的形式对因突发的最大灾难性事件而举行的全国哀悼日活动加以规范,对几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是明确全国哀悼日活动举行的条件,如灾害造成的影响以及因灾伤亡的人数等因素。虽然从本质上说,死亡1000人的灾难与死亡1万人的灾难是没有区别的,但毕竟它对于人们的心理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全国哀悼日举行的条件。对于不符合举行全国哀悼日的,可以按照地方(省、市、县等)设定不同的哀悼活动的层级,授权地方依照规定进行。

  其次是设定全国哀悼日活动举行的日期,目前全国哀悼日举行的日期是根据民间的传统习惯,放在灾难发生后的第7天举行。为了防止与一些重要的日期和纪念活动相冲突,可以规定为灾难发生后的7-10日内举行,这样就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再是明确全国哀悼日活动的内容,目前主要是下半旗和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但这些还需要以制度形式明确加以规定,如关于公共娱乐活动的内涵等。此外,对于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应当明确加以规范。但总的来说还是应当以“适度”为原则,避免对公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对于违反全国哀悼日活动规定的责任追究,殷啸虎的看法是,由于全国哀悼日是公共活动,不涉及个人,也很难以国家名义对个人活动进行限制(如有人提出禁止在全国哀悼日穿着过分鲜艳的服饰,其实是很难做到的),目前对国家机关可明确规定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而对企业和个人,还是应当依靠社会组织的适度干预和公民的自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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