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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14:47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拒绝或终止调解

  法律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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