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0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范围为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山东省水利厅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的单位除外)。
二、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的规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其余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三、征收时间
河道维护费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2010年征收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四、征收方式
根据济南市政府《关于同意市水利局委托市地税局代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批复》(济政字[2007]71号)和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代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批复》(鲁地税函[2008]80号)文件的规定,2010年河道维护费由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五、征收办法
(一)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的单位。按照本单位2009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通过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直接进行申报缴纳。
(二)通过办税大厅窗口纳税的单位。需持本单位2009年度会计资料到济南市水政监察大队(文化东路43号)领取《缴费通知书》,并凭《缴费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逾期不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河道维护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计入河道维护费。
(四)符合《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财字[2002]51号)中规定减免条件的,可持相关资料到济南市水政监察大队(文化东路43号)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88920929
88921637
济 南 市 水 利 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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