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人民调解作出了规定。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民情,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数百万件。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总结吸收实践成果,实现人民调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这部法律,切实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让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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