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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增贪官外逃国庇护顾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07:1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邓红阳

  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官员腐败的成本主要是腐败活动一旦败露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失去现有的官职、权力、工资与社会地位,受到的法律惩罚、纪律处分、公众蔑视和心理煎熬等等。

  “在现实社会中,腐败活动的预备成本和实施成本都是比较确定的,而风险成本则是潜在的,只有那些被揭露、被查处和遭到惩罚的腐败者,才会承担腐败的风险成本。”这位专家分析说,官员一旦获得职位后,维持职位就相对容易。而其腐败无论“多少”,被曝光后才可能丧失职权。这意味着官员只要开始了第一次腐败,继续腐败下去的实际成本非常之小,因而很难自发停止其腐败活动,往往是在腐败的泥潭中愈陷愈深。

  “收益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越高;成本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越小。”这位专家认为,在其他因素固定的条件下,反腐败机关的效率越高,司法机关的破案率越高,腐败风险就越大,腐败发生率就会降低。

  其实,贪官出逃,就是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企图逃避打击。”这位专家认为,应尽快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打击贪官出逃现象。

  这位专家说,在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后,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中止诉讼。贪官出逃后,案件便暂时搁浅了。

  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出逃贪官进行缺席审判、公布确凿的罪证及判决,就能使社会各界明白真相。同时,由于公布了其罪证及判决,即使是逃到国外的贪官,也名正言顺地成为中国正在追捕的罪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从而增加所在国庇护出逃贪官的顾忌,使贪官们难以把外逃国变成逃脱惩处的庇护所。而一旦我国通过刑事缺席审判作出判决后,由于该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永久性,因此,对出逃贪官的追捕和赃款的追缴也将是永久性的。

  这位专家建议,只有真正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官员的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才能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本报安阳(河南)8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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