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肉粮菜价等显著上涨时政府应及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补贴困难群众;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两部地方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价格调节基金统一计征办法
根据昨日发布的《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粮食、猪肉、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因自然灾害、人为炒作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价格显著上涨时,政府应当及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缴纳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申报和缴纳税款时一并向地税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按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情况,政府可以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重要商品,扶持生产基地建设,补贴困难群众。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追责办法。
据了解,2003年以来,武汉、黄冈、黄石、荆州、鄂州及下辖县市一直征收价调基金至今,但仍有部分城市尚未开征价调基金,急需尽快启动;已开征的在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模式上也不尽相同,急需统一规范。
矿领导不下井处万元罚款
根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带班制度。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值班。未按规定建立值班带班制度并逾期不改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称,将对生产企业建立重大隐患黑名单新闻媒体曝光、有奖举报等制度。
有关人士人认为,目前矿井事故频发,如果领导带班下井,有助于增强井下安全因素。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强调,要求矿领导下井。8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征求意见,拟规定矿工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引发各界热议。
以上两部法规,各界人士可分别于9月25日、9月10日前邮寄意见至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或发送 电 子 邮 件 至 邮 箱hubeilegidlation@163.com,fzb_yc@163.com。(记者王璐 通讯员陆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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