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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肯德基赔5万工资差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07: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徐伟伦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昔日的高级管理人员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2007年6月4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1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法院最终判决肯德基公司向何女士支付工资差额5万余元,驳回何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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