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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还需明确“三个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根据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刑责。草案还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隐患,刑法将其入罪体现了对现实的呼应,但有三个问题还需明确。

  罪与非罪如何界定。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农民工如果遭遇恶意欠薪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如果老板在公安机关介入过程中支付了所欠工资,这时是否仍然构成恶意欠薪罪?笔者担心的是,只要老板一还清所欠工资就被无罪释放,而没有其他的处罚,如果这样,这一条款毫无威慑力——那些恶意欠薪者会想,实在挺不过去了再给农民工发工资,反正最后不会被惩罚。

  何为“情节恶劣”?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求被拖欠者人数众多?如果这一标准不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一些农民工被恶意欠薪后,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很可能因为对方“情节不够恶劣”而遭遇“闭门羹”。对此,立法机关有必要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何谓“恶意欠薪”?从字面上很好理解,就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问题是,由谁来证明老板是有能力发工资而故意不发?这种举证责任显然不是农民工们所能承担的。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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