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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源头抓基础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面对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合带来的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只有立足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抓源头,着力消除社会矛盾诱因

  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不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矛盾最突出的表现,而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不严格依法办事、司法不公、职务犯罪等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实践证明,正确运用检察权调控社会关系和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冲突是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

  一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通过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追求清廉效益,力求以惩治腐败的明显效果化解和缓和群众对个别不廉洁干部的不满情绪,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建立起关系融洽、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干群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二要充分发挥公正检察职能。通过加强对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依法从轻从快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三要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利用自身优势,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扣中心工作,妥善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纷争。着力推进检察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调和利益冲突与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要充分发挥自我监督的检察职能。积极发挥自我纠错功能,在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检察环节加大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执法偏差。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发案的特定背景及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法条出发作出决定,同时,经常审视和检讨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是否到位,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信访问题。

  ■清积案,着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推进,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等利益调整过程引发的信访案件日益增多,有些案件因为长期得不到公正妥善处理而越级上访,甚至走向极端,这类积案具有法律关系复杂、诉求表达多样和易变的特点,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当事人的不满和怨愤得不到释放,拖延越久,风险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就越高。从实践看,清理积案,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是防止矛盾扩大、顺畅群众情绪的关键。为此,要坚持做到“五个必须”:一是领导必须有力。要采取走下去蹲点督办、请上来听取汇报、不定期通报、下发督办令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信访案件的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不能按期办结的,主要领导向上级院说明情况。二是接访必须真诚。上访人员一般生活艰辛、心理脆弱,更需要感情抚慰。要带着深切的同情公心办案、耐心听诉、诚心接待,针对疑问和争议,用大众化的语言解释处理案件的事实、依据、理由,减少当事人对抗心理,使上访人员感到有体面、有尊严、有归属感。三是包案必须到位。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所包案件做到“四包四定”,即:包调查、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定目标、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要亲自阅卷,亲自调研,亲自出面协调,亲自制定化解的思路和办法,带动各个部门和人员重视化解信访积案。四是处理必须坚决。坚持以当事人诉求为切入点,确属检察机关错误的,坚决纠正;确属检察执法瑕疵的,坚决赔礼道歉;确属检察执法失误造成群众损失的,坚决赔偿;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即按程序办理;对作出复查纠正决定或刑事赔偿的,尽快执行到位。五是方法必须适度。要密切关注诉求背后的民生问题,使当事人少花冤枉钱,少跑冤枉路,少做重复事,对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的,注重运用救助救济等手段,协调各方救济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借助社会公共力量,通过邀请律师或人民监督员,动员信访人员所在单位、乡村领导和其亲朋好友参与做工作等方式,化解当事人心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建机制,着力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实现形式

  我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多样化的趋势日益显现,社会矛盾以更加多样化的形式频繁表现出来,单靠常规思路和传统办法难以把社会矛盾控制在理想化的状态。实践证明,利益诉求只有以制度化的渠道、规范化的方式释放出来,才能防止以不受控制、难以预期的方式爆发。因此,机制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一要建立领导接访机制。坚持领导定期挂牌接访,特殊情况预约接访,重大情况巡回接访,畅通领导同群众的沟通对话渠道,及时理顺群众情绪,将有可能发生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接访可以发现和寻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近距离地感知群众所盼所求,使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思路、出台的办法更加符合实际和贴近群众,有效减少决策不当,防止引发社会矛盾。二要建立信访风险预警机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拟决定事项和相关执法行为,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信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定风险类别,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工作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切实提高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能力。三要建立诉求表达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向利益各方提供诉求表达的通道和机会,对办案程序、期限、法律适用等执法内容及时告知当事人,使信访人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对多次上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信访人所在单位代表等参与审查,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为信访人搭建公开对话、公开解决问题的平台,使群众对案件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得到扩展,从而提高信访处理结果的公信力。四要建立利益协商机制。由于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农业文明样态下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比较明显并将长期存在,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特殊案件和民事申诉案件,在严格依照规则、严守执法边界的基础上,要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培育利益主体的协商意识,通过双方自愿对话沟通,达成妥协,作出让步,自主解决其利益矛盾和诉求,逐步实现利益纠纷的自我调节和利益关系的自我修复。

  ■强基层,着力夯实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心也在基层。基层院承担着80%的办案任务,集中了80%的办案力量,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的高低,群众感受最明显,体会最深。实践证明,夯实基层,发挥基层能动作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环节。为此,一要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完善受理接待设施,把“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等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新平台。采取网上论坛、问卷调查、检察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不断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接访、聘请检察联络员和建立工作联系点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当事人收集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信息资料,引导利益受损人和案件当事人依法维权,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确保基层院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稳固防线。二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信息,综合运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主体、多层面、多路径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平台系统,努力实现工作部署、统计信息、预警预防、排查登记、调处流转等程序的联网联动、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不断顺畅司法诉求通道和信访渠道,形成处理矛盾纠纷案件的合力。三要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甘肃省基层院人员紧缺、经费匮乏、装备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通过政法院校定向招生、向社会公开招考等多种途径解决检察官断档和人少案多的问题,认真落实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基层院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中央政法专项补助经费向基层院倾斜,努力形成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用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基层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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