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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侦查能力重在强化“反贪战略能力”

  “反贪战略能力”是指反贪工作战略文化、战略思维、战略管理的有机统一。“战略文化”是全体反贪干警的整体政治意识、文化素养以及对法律文化、司法机制和制度的研究把握和掌控、运用的涵养度,即捕捉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前进脉搏的思想观念、意识,以及据此对自己行为进行调控的水平和对特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反馈或反应的柔韧度等。反贪干警的战略文化是反贪战略思维生长的土壤。“战略思维”是反贪群体的政治认知能力。如果说战略文化是反贪战略的感性认识,那么战略思维就是从战略文化中抽象出来的理性认识。“战略管理”是进入反贪实战的战略思维和战略文化,它更多的属于反贪领导和决策的范畴。反贪战略管理能力源于战略思维能力。

  “反贪战略能力”对反贪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实践证明,反贪侦查破案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力量,一是力量的使用。前者是属于物质性的,后者是属于精神性的,即是战术问题。反贪侦查强大与否的关键不在硬件方面,而在软件方面。其中最关键的不在软件技术,而在于反贪战略能力。笔者认为,反贪战略能力建设和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

  第一,反贪工作要顺势而为,最重要的是深深植根于中国国情和我国现实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基础之上。反贪侦查思路的确立、工作方法的选择等决定整个反贪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的成形,既不是基于法学家或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基于检察机关的主观意志,而是依据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法制条件和职务犯罪的客观实际而定。特别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着力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反贪工作必须服从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意愿,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了解、顺应民众的呼声与民生,准确、及时捕捉、掌握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前进脉搏,据此进行反贪工作决策、指导工作开展并对自身行为进行调控。通过不断努力,使反贪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体现出较多的反贪战略管理能力。

  第二,反贪工作要体现时代性和不断改革的精神,紧贴时代前进的步伐,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新拓展。长期以来,反贪实战需求牵动着反贪改革、创新和进步,又对反贪战略能力的提升作用很大。所以要有效利用反贪实战需求推进反贪侦破的改革和创新,全面提升反贪战略能力。要通过把“反贪侦查破案运行机制”作为一以贯之的纽带和催化剂,使反贪实战、侦查改革和创新、反贪文化和技能软件以及反贪战略能力提升等相互之间实现互动,构筑成反贪工作发展的重要驱动链。这其中,反贪侦查改革创新是永恒主题。它旨在改变自身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作坊、草莽、游击风格和故步自封、靠“吃老本”办案等习惯性做法,在关注和接纳前人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借助于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历经冷静、成熟的思辨,寻找新的反贪侦查破案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是一项赢在未来的工作。当前的反贪工作已经历从核查到调查即侦查、作坊式办案到侦查一体化办案运行模式的两轮改革,正在进行中的“反贪侦查信息引导破案”是反贪改革的第三次轮回,以期化解“12小时”瓶颈、侦查手段不足、办案力量欠缺以及侦破效能不高等问题。这是反贪工作回归侦查模式、战略、对策、方法、技巧等本身,是反贪侦查“复苏”、“提升”的必经之路。

  反贪工作发展到今天的实践证明,我国反贪侦查现代化建设的成功,除对侦查现代化的硬件做必要保障以外,在相当程度上,促成反贪现代化的软件不可或缺。缺少配套的软件,反贪工作即使拥有现代化的硬件,也是难以正常运行的。这些软件中,既包括实用有效的现代侦查模式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用的实战要领和破案技巧。更包括从思想观念、心理素质、政治的成熟度、态度和行为方式等都能适应反贪实际需要的实战主体。也就是说,如果缺乏能运用现代化的侦查硬件及制度要领,以及具有真实生命力的广阔的现代政治视野和心理基础的反贪干警,如果适用和执行这些现代硬件、制度和要领的人,自身还没有从政治敏锐感、思想理念、心理、态度、素质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反贪的转变,反贪工作的不成功或畸形发展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提升反贪战略能力最重要的一环还是取决于避免一些地方干部培训和使用上的“系统内循环”、师傅带徒弟式的近亲繁殖以及单一地、纯粹性专业化培养等做法,以便形成“跳出反贪看反贪”的大视野和促成反贪队伍发散性思维、创新的环境。

  第三,对反贪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使专业性强、带有神奇色彩的反贪工作朝着平民化的方向发展。反贪工作的力量源泉、首发改革创新来自于基层、实践和人民大众。反贪工作走群众路线不是老调重弹。反贪工作是做群众工作须赋予新的含义。当前的反贪工作要开门反贪,有海纳百川、整合社会各方力量进行“融合性”工作的气魄和能力。反贪工作要植根于火热的现实生活和人民群众之中,使检察机关及其反贪人员与社会大众之间产生互动。互动不仅仅是让人民大众关注、“靠近”或是举报提供线索、信息的工作。这只是被动的、初始性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共同参与。促使相关人员主动获取线索、情况信息或者以特定方式参与办案以及对相关的社会资源、公共系统、行业情况信息的借用或利用,实现与反贪工作的整合或者对接,甚至让每个普通人在相关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或角色,享受到参与感或成就感,形成反贪工作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真正实现反贪工作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特别是社会大众对反贪工作的反映、反馈的有机统一。

  反贪工作是做群众工作的另一突出的表现是,其整个工作过程就是找人、联络、沟通交流、谈判、化解分歧、达成妥协与共识、改变现状、实现工作目标的过程。所以,工作人员站位要准,要除去衙门作风和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要带着感情去做工作。并且要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生活的历练和经验积累。

  第四,尊重反贪工作特点和规律,走有中国特色的反贪工作的新路子。我国的反贪工作既不同发达国家也不同于发展中国家,更不同于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反贪工作从本质上讲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部分,但它有别于检察机关其他诉讼监督活动。在检察机关侦查、审查逮捕、公诉以及法律监督等众多检察职能中,反贪侦查与其他检察职能既互相关联,又有明显的差异。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很重要,但毋庸讳言,反贪侦查是最具积极主动性的一项职能。多种法律监督的功能是防止有关机关的诉讼行为的错漏和违法,所体现的是对有关机关不当诉讼行为的制约监督和诉讼救济,多是事后监督,难脱被动之嫌。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它必须以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提供的事实、证据为依据开展工作,其职能行使具有被动性。公诉职能与反贪侦查职能之间审查证据与获取证据的关系,职同“饭菜品评师”与“厨师”之间“品菜”与“炒菜”的关系。公诉职能审查和证明的活动是公诉人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办案人员、涉案人员所提供的事实证据等的是非曲直、真假等多种可能性所进行的辨别、选择和断定,往往已有明确的认识对象,往往是在侦查机关所提供的已有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对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罪名能否成立所作的审查判断。公诉人员这种审查、证明活动,同样是以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提供的事实、证据为依据的,其职能行使同样具有被动性。而反贪侦查工作则具有主动性、寻找性,它不以其他部门所提供的工作基础为依据,靠自己积极主动的出击,使犯罪事实从无到“查清”,犯罪证据从零到“确实、充分”,侦查对象从特定职位国家工作人员到“犯罪嫌疑人”。反贪侦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权威性和有效性的保障。目前,执法、司法机关诉讼过程中的执法不公行为,有一部分是由于执法、司法人员滥用、误用司法权力的职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只有对这些犯罪实施侦查,予以揭露和惩处,才能震慑罪犯,促进广大执法、司法人员恪尽职守,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和误用,保障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为后盾,否则,诉讼监督就会软弱无力,督而无效。反贪侦查除具有其他检察职能所具有的司法属性外,还具有行政属性。所以,正是反贪侦查中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同时存在,难解难分,互为补充的实际状况,形成了我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司法性、行政性交融,跨纪检、政法多领域的独有特色。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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