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有关代表人身保护程序,现行代表法只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是,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到底审查什么内容,是程序性审查还是实体性审查,却是语焉不详,在实践中留下许多问题。
在实践中,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人大一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程序性审查,就是只审查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许可文书是否是有权机关作出的,是否具有相应的理由,是否附有相关的材料;另一种是实体性审查,除了审查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该代表是否真的构成犯罪,如果人大认为不构成犯罪,则不予许可。
两种审查形式都有相应的缺陷:只作程序上的审查,就无法防范对代表履职行为的打击报复,有可能使代表履职束手束脚;而由人大常委会来判断代表是否构成犯罪,等于在以人大的审查代替司法机关的审判。笔者认为,此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人大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除此之外,草案还应明确,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应当主要审查相关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和材料是否齐全,不应判定该代表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许可。(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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