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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闻法,记者难别“被……”时代

  8月28日,在伊春市殡仪馆附近,接连发生四起采访记者遭警察扣留事件。事件发生后,在当地采访的十余家媒体记者,要求警方释放4名记者。两个小时后,被扣记者重获自由。随后,伊春市宣传部门和警方已就此事公开道歉(据8月29日《新京报》)。

  记者被扣,记者被关,记者被打,记者被通缉……记者面临“被……”时代,意味着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采访权被剥夺,舆论监督处境艰难。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与责任。一定程度上讲,媒体是代表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监督就是民情民意的“反射镜”。“媒体监督”需要制度护航。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就这么难么?

  其实,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2009年4月实施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了“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囿于地方法规的层级和实施范围,目前的制度规定尚未完全让舆论监督免于恐惧,舆论监督需要一件“法律外衣”。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这是对新闻媒体正当舆论监督的巨大支持。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一系列问责制度的建立,将为新闻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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