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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住代表利用职务牟利措施有二

  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实际上,该项“禁令”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具体化规定。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对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程序正义的作用非常重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设置这项“禁令”,着力于防止利益冲突,不仅是对代表正确履职程序的完善,也是人大代表履行好各项义务的有力保障,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积极的导向作用。但倘若没有配套措施跟进,很难达到令行禁止。

  配套措施之一,需要加大违“令”成本,以预防极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确保权力在健康轨道上运行。可以想见,如果有极少数人大代表违反规定,却毫发无损,难免会使更多的人不把“禁令”当回事。而具体的“违令成本”该如何体现,需对“禁令”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制定可行性操作方案,形成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

  配套措施之二,强化对违反禁令的监督。除了广泛接受选民监督、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之外,从长效、实效出发,人大有必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对人大代表涉嫌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问题的调查、监督等具体事务。对违规代表做到有人问,有人管,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公开真相,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监督人大代表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杨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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