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被台州老百姓作为生财之道的民间融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台州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涉案标的额出现大幅度上升。
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民间融资问题及司法对策》调研课题组,在对2616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法官们发现,在民间借贷的“面具”下,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纠纷不断花样繁多
台州市中院统计显示,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台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26161件,其中,2009年高达9182件,今年前7个月受案5792件。调研发现,台州市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复杂,花样繁多。
家住台州市玉环县的张某,因投资失败,家中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为了挽回“损失”,他让女儿一夜之间炮制10多份标的额为300多万元的假借条,然后让这些虚假的借款人起诉自己。张某的伎俩最终被识破,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人挖空心思,为了逃避财产分割、为了赖账,凭空给亲友写一些数额巨大的借条,然后让亲友起诉自己。这类案子在玉环县每年都能查处几十件,让人防不胜防。”玉环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孙宾说。
据了解,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投资型借贷纠纷也占有很大的比例。
8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民间融资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被告张先生在2002年初向原告杨先生推介一项目,邀请杨先生隐名投资在他的名下参与该项目。同时,张先生说,他在该项目中将出资8000万元,占51%股权。因此,杨先生隐名投资了400万元在张先生名下,同时另外借给张先生332万元。直到2008年,杨先生并没有在该项目中得到任何收益,对项目的经营情况也一无所知。杨先生觉得其中有诈,于是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提供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收益等明细账目情况。
此外,大型企业的民间融资纠纷、不规范借条引发的纠纷,还有大量涉及赌债、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并摆在了法官的案头。
民间融资缺监管致纠纷递增
2010年2月23日,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原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由民间融资所引发的一起案例。由于缺失相关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汹涌的民间资本暗流在逐利的冲动下极易冲垮法律堤防而失控。
台州市中院分析近年来发生在台州的31件民间融资刑事案件后,总结出以下特点:一是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一般许诺的月息在1.5%以上,最高可达15%至20%,使一些不懂经济发展规律,追求轻松发财的人频频上当受骗;二是不法分子通过成立公司,用合法外衣掩护或编造暴利经营项目,蒙蔽群众;三是涉及行业横跨房地产、商贸等多个领域,受骗人员涵盖下岗职工、退休老人以及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企业主等社会各个层面;四是资金来源复杂,数额巨大,动辄上千万元,或高达几亿元,造成惨重损失。
台州市中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民间融资非公开性、非正规性的特点,融资者容易规避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资金所有者也难以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随着资金流动日趋频繁、规模日趋扩大,缺失监管的融资关系使民间信用危机和企业债务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导致此类纠纷的案件逐年递增。
规范民间融资需金融司法合力
台州市中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情况进行调研后,向台州市政府、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融资行为监管的司法建议》。
台州市中院认为,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要严格甄别涉及高利贷案件,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不合法行为坚决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唯一证据,应当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
同时,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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