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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党组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卫生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推动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
据悉,从2007年开始,按照卫生部党组安排,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卫生部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薄弱环节。针对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等问题,卫生部党组决定从加强基层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入手,健全完善监督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意见》明确了每个单位应设置的机构和配备的岗位。基本原则是:设立党委的单位,要设置专门纪检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仅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单位,要在总支、支部内设纪检委员。其中规模较大、人员较多、资金流量大或受委托担负审批、管理等职能的单位,同时要设立监察机构,与纪委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原则上职工人数较多、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重要管理职能的单位都要设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其他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规定,各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应事先征得部直属机关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同意。(健康报8月30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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