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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75岁免死”条款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18:16  山西新闻网

  生存还是死亡,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个条款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成为参加审议人员热议的焦点。

  意见之一:75岁老人免除死刑体现社会进步

  严以新委员说,这已经是刑法的第八次修改了,表明我国刑法的修改与时俱进。关于对75岁老人不适用死刑的条款我是赞成的。因为76.1%的国家已经基本免除了死刑,我国现在的死刑也将减少13种,这是很大的进步。对已满75岁的老年人免除死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姜兴长委员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他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的,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他建议规定“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意见之二:75岁免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王云龙委员认为“75岁免死”的条款不妥。王云龙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条已经提出,“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处理就已经很宽大了,已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认为不应当规定“75岁免死”条款。她说,这样的条款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老年人如果实施了如爆炸、凶杀等恶性犯罪,司法机关面对民愤将无法处理。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顾及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意见之三:建议对条款进行修改以便留有余地

  也有一些委员建议对“75岁免死”条款进行修改。林强建议把“75岁免死”条款修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也建议将条款修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他说,加上“一般”二字,保留一些判处死刑的余地,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便使人们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 杨维汉 周婷玉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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