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假期相隔仅6天,如何将带薪年休假和节假日结合成为劳动者的热门话题。目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3个主要认识误区,劳动者在维护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时应详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受到误区干扰。
误区一
跳槽到新单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王先生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9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他被告知,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
法官释法
新旧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进新单位工作当年就想休年休假的,只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
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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