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市大朗海涛沐足城做沐足技师的肖小姐这几天“痛”不欲生。8月26日那天,她因为例假疼痛临时需要请假。出人意料的是,沐足城方面竟然提出要她脱裤子检查才能准她请假。肖小姐最后被迫脱裤接受检查。对此,沐足城方面称“脱裤检查是工作规定,每个人都一样”。(8月30日《广州日报》)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脱裤验经”无论处于何种目的,都是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更加令人堵心的是,该沐足城还把如此违法行为,写进了“工作规定”,并成为回应社会批评的“法律依据”。
审视当下社会,企业的管理规定PK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8月初,东莞黄江友邦塑胶五金电器制品厂为了防止员工偷懒,规定员工每月上厕所不得超过400分钟,否则将按每超时一分钟扣除一块钱的计算方式进行处罚。该规定出台后,公司在每层楼的男女厕所门前,都设置专门的厕所所长进行把守,员工们在上厕所前得先打卡,由电脑系统记录上厕所的具体时间。(8月12日《南方都市报》)所幸的是,在媒体及时介入下,这条明显违背劳动法的规定暂时得以取消。
以上两则消息,相隔不到一月,但反映的问题本质却极其相似——都是企业的“土规定”肆意超越国家的法律边界,又都是毫不掩饰地侵犯员工的人身权利。我相信,在媒体和公众的舆论攻势下,大朗这家沐足城的“规定”,注定也会和兄弟企业的“限时如厕规定”一样,“兔子的尾巴——长不了”。
但是,从社会管理学而言,反思不能止于一时一事。我注意到,“限时如厕”和“脱裤验经”的规定,同出在东莞。那么,不禁要问,这是纯粹巧合,还是有关部门的监管在“打酱油”?中央多年反复强调,要清理各种“土政策”、“土规定”,是谁给了一些企业顶风违规的胆量?从近年同类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企业漠视员工人身权利,甚至用五花八门的“制度”限制员工人身自由,政府监管部门的“缺位”或“纵容”一再成为无形推手。
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须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在此基础上,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干预修正,以保证企业运行中不逾越法律边界,不侵害员工人格人权。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做到这些,更多企业“没收”更多员工“尿尿”和“月经”的自由,抑或只是早晚的事情!
稿源:红网 作者:孙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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