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李先华) 江西省靖安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时,察微析疑,依法纠正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盗伐林木数量的错误认定。虽然被“剔除”的林木蓄积量折算下来只有0.0408立方米,却促使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被告人悔罪态度发生彻底转变,主动认罪服法。
今年6月,公安机关将沈某等人盗伐林木一案向靖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去年年底,沈某伙同郑某、李某,连续两天潜入该县高湖湾家坑山场,无证盗伐国有林杉树,锯下杉原木后装运,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被盗伐杉树为21棵,折合林木蓄积2.9257立方米。
然而,在该院公诉部门承办人提审时,沈某推翻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坚持辩称鉴定数量不客观真实,他和同伙砍伐杉树的数量是13棵而不是21棵。“盗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林木蓄积,如果沈某辩解属实,那么盗伐数量的变化可能会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该院检察长郑法才告诉记者,承办检察官立即进行核实,经讯问同案犯,询问查获、扣押人员等证人,现场实地勘查等,查明沈某等人在砍伐现场发现两根被遗弃的树梢,将之锯成直径10厘米、长约3米的两枝杉原木后,和其他被盗伐的杉树一起装运。经补充鉴定,这两枝杉原木折合林木蓄积为0.0408立方米。
该院认为,这两枝杉原木系被告人用捡拾的树梢制成,依法不能算入盗伐林木的数量,应当予以核减。“没想到检察官办案这么细心、公正,连这么细微的错误都发现了。”沈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主动承认公安机关所扣押的其他19棵杉树,全部是他们三人盗伐的。
日前,法院支持该院全部指控,认定被告人沈某等三人盗伐杉树19棵,折合林木蓄积2.8849立方米,依法判处三人管制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沈某等三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