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工作中心下沉,增强办案工作合力,努力解决‘倒三角’问题,逐步形成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按照这一要求,就必须转变发展思路、改变发展模式,在新形势下切实充实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努力改变上下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业务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充实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部分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其分则都仅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定方式为抗诉。根据我国抗诉程序法律规范,基层检察院自身没有抗诉权,只能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因此,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需要发挥积极能动性。
那么,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各项基本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授权方式基本上都是:在总则部分概括授权,在分则部分予以具体规定。虽然两大诉讼法分则规定的监督方式的单一性,对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滞,但同时两大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原则性与概括性,又为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探索抗诉以外的新监督方式和新监督途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法学基本原理,总则条文对分则相应条文具有统领的效力,但从立法技术而言,分则对总则条文承接过窄的现象确实可能出现。笔者认为,在分则条文未修改之前,只要是符合总则规定本意和检察监督工作规律的,就应当认为具有法定依据。
由此,尽管两大诉讼法分则未规定抗诉之外的其他监督措施,不等于排斥了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权;基层检察机关无抗诉权也不应导致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无所作为。除抗诉外,仍有大量符合总则条文本意的监督工作可做。只要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起法律监督职能,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薄弱状态及上下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呈“倒三角”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较好解决的。
■充实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具有现实迫切性
社会生活中司法不公已成为热点问题,而大量司法不公发生在基层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领域,因此不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职能作用,无疑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极大缺位。
由于民事行政法律调整范围广,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大,而民事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更多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这必然要求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有所作为,坚持执法为民,更好地关注和保障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
当前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是客观形势的迫切要求。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和不可替代的:首先,一审生效裁判还大量存在,基层院具有办理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法定职责;其次,在受理或协助上级院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基层民行检察部门通过释法析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息诉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可以稳定一方治安和信访形势;再次,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在本地区的协调优势,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现和调查裁判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违法及犯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基层民行检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的监督新方式和新途径带动了我国民行检察事业的整体发展,为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总之,充实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符合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是形成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之间合理工作格局的基础和关键。
■怎样充实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
1.加强与抗诉相关的业务工作。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虽然没有抗诉权,但仍要开展与抗诉相关的业务工作,主要有:办理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息诉和解;做好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案件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做好决定提请抗诉和抗诉案件被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通过民行一体化机制协助上级院办案等。目前我省已将检察机关促成和解纳入民行检察工作考评范围。
2.加强对法院审判中重点环节的监督。诉讼过程中较多出现司法不公又能及时被发现的环节主要集中在立案、财产保全、财产评估、司法鉴定、公证等环节,且实践中该立案不立案、违法或错误保全现象也大都发生在基层审判第一线。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处在办案第一线,与基层审判工作距离最近,承担发现和监督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职责最具可能性和合理性。
3.加强对调解监督的探索和推进。近年来调解结案已成为基层法院主要结案方式之一,针对调解案件而发生的不服强制调解、虚假调解、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调解的申诉案件有所增加。对于不服调解案件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的审查和判定,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仍具有最近便的天然优势,而调解监督工作的加强也必然有利于改善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薄弱状态。近两年来我省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的125件调解监督案件中,对审查确认的71件违法调解案件分别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了监督,纠正了法院的违法调解行为,这充分说明基层检察机关加强调解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4.推动执行监督规范深入发展。执行监督是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执行难、执行乱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司法不公的焦点问题之一。我省民行检察部门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迫切要求出发,自2003年始探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迄今已办理了数千起执行监督案件,收效明显。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要求法院说明执行理由或者执行依据,二是检察建议,三是纠正违法通知书,四是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五是办理执行人员职务违法及犯罪案件。
当前执行监督面临的难题是对消极执行如何监督,如何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和资源以解决法院执行部门不配合、不接受监督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监督实践中深入探索和努力创新,并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5.开展与行政诉讼监督密切相连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侵权行为依法查究的工作。
行政活动遍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密切相关,也与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利益密切相关。任何环节的违法行政都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由于行政管理的宽广性,基层检察机关承担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绝大部分工作,只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才能使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空虚、薄弱的现状得到极大改善。结合我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笔者认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督促起诉、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查办行政工作人员违法及犯罪事件等。
综上,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只要是针对民事审判或行政诉讼而提起的申诉,检察机关就有权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大有可为。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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