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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的深厚感情是公正廉洁执法强大动力

  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也是检察人员职业责任和人生价值所在。但是,公正廉洁执法行为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固需动力驱动,更受主观支配。动力有多种,例如,追求个人名利是其一,可以获得名誉、利益的奖励,可能激励公正廉洁的追求;不愿遭受舆论负面评价是其一,被生活环境范围内的舆论谴责,有伤脸面自尊,可能克制不公正廉洁的欲望;恐惧被追究责任也是其一,遭受纪律甚至法律处罚的后果,也可能会吓阻违背公正廉洁要求的行为。凡此种种,其实未脱以执法权满足个人利益或情感需要的窠臼,因其境界不高,目标浅近,所以决定了如果遇到机会,能获得更有利结果,难免选择叛离公正廉洁执法。这类悲剧时常可见,教训不可忽视。

  身为理应一心为民的检察人员,主观上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实施公正廉洁执法行为最可靠、最强大的动力不是其他,只能是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这个感情是接受正确思想的基础和实施正当行为的保障,一旦淡漠甚至缺失,心理状态必扭曲迷茫浑浑噩噩,对法律为谁制定、检察权力为谁行使、何为公平正义等重大核心问题,无法正确认识更难有正当作为。

  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的基本表现,是热爱人民,从内心以人民利益为重,心为民所系,权才能为民所用,才会敬畏和严守法律,不被私情私利左右,保障执法活动不偏不倚,使国家的法律和权力真正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在公正的环境中实现权利和维护尊严。优秀检察官张章宝同志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他之所以能有杰出成绩,正源于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深厚,正如他所说:“作为农民的儿子,我最了解农民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只要能为他们排忧解难,再苦再累也值得。”张章宝同志这种感情、这种精神,值得所有司法者认真学习。

  做到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要注意警惕情绪化执法的鱼目混珠。情绪是会随时迅速变化的心情和心境,缺少深刻的理性成分,情绪化执法是不顾法律,任凭个人好恶决定执法行为的表现。因为情绪化执法貌似感情浓厚勇于负责,且有时会有正面实体结果,于是常给辨别二者异同造成困难。与带着对人民深厚感情执法必然信仰法治,坚定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目标不同,情绪化执法不关心执法的合法性稳定性,只求情绪的满足,把执法权当做个人意志摆布的工具,使实现公平正义取决于盲目的心情状态。现实中,如果执法者缺乏对人民的感情,或这种感情不够真实纯洁深厚,则不能克制个人好恶的狭隘情绪和显示政绩的心理冲动,于是以情代法、执法不当的事例、案例屡见不鲜。那些滥用权力行为,诸如:刑讯逼供、任意出入人罪、机械执法或偏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职务犯罪轻刑化或缓刑化,以及突破法律规定推行创新举措等,其中为数不少病根就在于个人情绪张扬恣肆。检察机关肩负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职责,更要强调对人民真实和纯洁的深厚感情,防范情绪化执法的弊端。

  感情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会随着主体阅历、经验、政治文化理念、是非善恶价值观的变化而转化,或改善、或淡化,或扭曲,因此必须时时加强学习、修养,保持对人民的感情真实纯洁深厚。从检察队伍来讲,要以各种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并巩固检察人员热爱人民的感情,使先进理念深入人心。从检察人员个人来讲,必须主动坚持党性锻炼,牢记自己是人民的一员,养成忠诚于人民和法律的操守,使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转变。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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