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救与罚:专家解析“微博自杀”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柴春元) 8月28日凌晨,一位名叫“苏小沫儿”的博主在自己的微博上称将通过微博直播自杀的全过程。经过博友与警方联动援救,公安部门迅速出警并找到了博主。本案的处理虽然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引发的问题却值得思考。博主在网上发表自杀预言,警方是否必须出警?“微博自杀”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面对博主直播自杀过程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像当场看见有人要跳楼自杀一样,迅速出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为军对记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博主将要自杀”是以微博信息的形式发布的,警方也是通过网友获知这一情况的。现实中,得到比“有人自杀”轻微得多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都有义务出警,何况如此严重的警情。

  “微博自杀”事件会不会在其他网友中产生示范效应,导致网上出现更多类似信息?警方应该如何应对?

  “微博上的信息是由博主自己发布的,它具有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刘为军说,在微博上发布信息虽然是博主自己的事情,但网上信息一旦发布就将广泛传播,也就具有了公共性。对于微博中出现的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信息进行监管,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从实际情况看,相对于巨大的微博信息量而言,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警力和技术手段都严重不足。刘为军指出,博主和网友的自律、依法发布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调控手段不足,这是当前应当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其实,如果“微博自杀”这类网络行为泛滥,执法成本将大大提高。能否通过处罚来规范博主们发布类似“微博自杀”之类的网络行为呢?刘为军认为,“微博自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公民的自杀行为并未对他人造成损害,是不应给予处罚的。问题是,“微博自杀”这种信息的传播会在社会上引发恐慌心理,在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博主发布此类信息具有其他意图,如为了自我炒作等,就是发布虚假信息,则属于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