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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房不得搞变相房地产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05:40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董艳春)近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为防止农村集体土地流失等,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提出,禁止以集体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集体建房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一些村屯通过农民集体建房方式,开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多层住宅。然而一些地方的集体建房缺乏合理的规划,在选址和建筑规模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一些开发商假借村屯改造和农民集体建房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获得非法利益;另外,有些农民擅自将集体建房对外转让,非法牟利,造成大量集体土地的流失。

  对此,哈尔滨市出台了该《规定》,在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措施:如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内容,规定集体建设的拆迁补偿方案、集资方案、建设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项目建设上,规定村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代建制的方式进行建设,在房屋管理上,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进行自我管理。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以集体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防止出现一些开发商假借村屯改造和农民集体建房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进行开发建设,谋取不当利益。

  集体建房: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建设农村住房的活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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