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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国企“小金库”民生支柱企业是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06: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清查国企“小金库”民生支柱企业是重点
(资料图片)

  清查分两阶段:

  9月10日前,国企自查自纠

  11月10日前,重点检查,比例将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

  本报讯 (记者王鹏)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在今年年底前,将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据佛山市出台的工作方案,9月10日前,各国有企业要完成自查自纠。

  重点检查:

  关系国计民生支柱企业

  据了解,9月10日前,各国企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11月10日前,相关单位将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将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整改落实工作将截至今年12月。

  据了解,重点检查的国有企业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等。

  处罚规定:

  自查纠正单位从轻从宽

  对此次专项治理的处罚原则,方案显示,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将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在此次治理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应列入而未列入

  账簿资金均属“小金库”

  “小金库”定义: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治理范围

  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企业。

  治理重点

  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类“小金库”

  1.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包括: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的“小金库”。包括: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的“小金库”。包括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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