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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8月30日人民网)。
有评论者说,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的问题,“民众向左(反对),专家向右(支持)”。不过,事实上是,对于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不少民众还是表达了支持的态度,但对于废除对贪官的死刑,即使是专家,也有许多表示反对。
减少死刑的适用,可谓是当今世界的潮流,经济犯罪废除死刑首当其冲。从大的方面讲,像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与贪污贿赂罪一样,都是经济犯罪,但前者与后者还是迥然不同,前者是普通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滥用了公权力,危害比前者大得多。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也得先将普通人的经济犯罪死刑都废除了,再来谈贪官的死刑废除。
当然,上面所说的理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也许还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民众束手无策,而且,贪官能被查处的几率又很小,如果废除了贪官的死刑,大概官员更没有什么约束,更无所顾忌。支持死刑的专家通常会引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我国,腐败案件是年年高发,甚至是一年比一年更严重,仅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但是,即便处于这种高压状态下,腐败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那么,如果我们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违法必究)没有实现,率先弱化刑罚的严厉性(废除贪官的死刑),那么,又有什么能够让贪官收敛其疯狂行为呢
即便是被查处的贪官,仍然在体制内具有特别强的博弈能力,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刑法保持贪官死刑的今天,试问,有多少本应判处死刑的贪官被判处了死刑呢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辽宁大连证券公司原董事长石雪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1.19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那些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贪官,又有诸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名堂为他们开道,试问,他们在监狱里又真正呆了多天呢如果贪官死刑也废除了,仅有的少数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如郑筱萸、文强,大概坐上几年牢也出来了,我们又拿什么给现在的官员做反面教材,苦口婆心教育他们不贪污、不腐败呢
在法治尚须健全,权力尚须受到有效制约的今天,废除贪官死刑的观点总免让人感到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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