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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的美“三振出局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07:35  法制日报

  最近,美国的“泰勒案”又引起了法学界对于“三振出局法”的质疑和讨论。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有关“三振出局法”反犯罪政策的立法精神,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中一般均有反映,只不过大多数国家均以“累犯”、“再犯(再次犯罪)”、“又犯(又一次犯罪)”、“重犯(重新犯罪)”等概念加以表现

  刘宪权

  “泰勒案”的具体案情是:1997年,泰勒无家可归,每天都睡在洛杉矶的一家教堂里。一天晚上,他由于饥饿,便试图撬开厨房门偷食物,被警察发现并逮捕。当时法官根据“三振出局法”判处他25年的监禁。因为在此之前,泰勒于1984和1985年因毒瘾发作为买可卡因和海洛因而犯过两次抢劫罪。但是,根据当时的作案记录,在这两起抢劫罪中,泰勒并未携带任何武器,也没有任何人员受伤。2007年,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研究“三振出局法”时,对泰勒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视,发现当时的判决存在很大问题。于是,通过相关渠道并循相关法定程序,使泰勒案被再次重审。

  今年8月15日,洛杉矶法庭宣布释放泰勒。宣布此判决的法官埃斯皮诺萨评论“三振出局法”经常会导致不合理或者意想不到的审判结果。“泰勒案”之所以能得到改判,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泰勒的前两次犯罪行为尽管不轻,但均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而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律均认为适用“三振出局法”的前提是,行为人前次所犯之罪应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另外,泰勒实施所有犯罪行为均是由于贫穷和吸毒等原因,在美国司法人员看来,行为人的这些动机并非属于恶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引用“三振出局法”对其进行重判,显然不妥当。

  “三振出局”实际上是美国提出的反犯罪政策的立法化,其本质含义是指,当一个人在被判刑并刑满后,再次重复犯罪的,就应该得到比一般人犯罪更重的刑事追究。自1994年以来,美国国会和24个州先后通过了“三振出局法”。至于“三振出局”制度中的“振(即犯罪)”是否应该有所限制,理论上争议较大,但是,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均规定了这里的“振”应该是指包括诸如谋杀、强奸、抢劫、纵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假如先前一次罪行严重或为暴力型重罪,则下一次犯罪加倍量刑;前二次罪行严重或为暴力型重罪,则第三次犯罪要判终生监禁。由这一规定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美国加州,只要罪犯以前犯过一次严重罪行,就会提高量刑,而且引起提高量刑的罪无须为重罪。就此,加州按“三振出局法”审判了数以千计的被告。很明显,美国这一对待犯罪行为的政策,其本质是通过减少重复犯罪来减少犯罪的比例。

  应该看到,时下很多学者对于“三振出局法”持有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三振出局法”本身存在着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增加了谋杀案发生率、增加了执行费用、引发适用法律上的不公平等。有人甚至通过调查后认为,此项法律在短期内增加了10%到12%的谋杀率,从长期看将增加了23%到29%的谋杀率。原因是罪犯在面对“三振出局法”可能带来终生监禁时,更有可能杀死证人以避免被认出。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有关“三振出局法”反犯罪政策的立法精神,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中一般均有反映,只不过大多数国家均以“累犯”、“再犯(再次犯罪)”、“又犯(又一次犯罪)”、“重犯(重新犯罪)”等概念加以表现。所谓的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各国刑法一般均强调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理论上一般认为,立法上对于累犯规定从重处罚的依据主要有三种:其一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也即行为人屡次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程度较高;其二为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也即行为人反复犯罪必然会导致其手段和方法较一般的人要更完备,客观上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其三为行为人抗侦查和审判能力更强,也即行为人经过多次犯罪后,其应对侦查和审判心理得到了加强,从而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成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即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罪的,是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是特别累犯。我国刑法对于累犯从重处罚的精神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一律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其二,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其三,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与美国“三振出局法”制度相比,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可能主要体现在,无论是美国的“三振”犯罪者,还是我国的累犯,均要受到比一般人偶尔第一次犯罪更重的处罚∩以说从重处罚的内容是美国“三振出局”制度和我国累犯制度的本质所在。当然,对于从重处罚的内容,两个制度则表现各不相同。另外,对“三振”犯罪者和累犯不得假释,可能也是两种制度的共同点。

  笔者认为,两种制度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的次数上要求不同。美国尽管各州法律对“三振出局”制度中犯罪次数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大多数均强调行为人只有在第三次犯罪时,才会得到从重处罚。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则明确强调行为人只要第二次犯罪,在符合其他累犯条件的情况下,就会得到从重处罚。

  其次,犯罪的间隔时间上要求不同。美国的“三振出局”制度中对于各次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并未作专门规定,甚至可以理解为在前罪刑罚执行中犯后罪的也可以包括在内。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制度则明确强调,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后罪,才可能构成累犯。如果是在前罪刑罚执行中犯后罪的,则属于数罪并罚的问题。

  再次,犯罪的种类上要求不同。美国“三振出局”制度中一般均强调各次犯罪应该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制度则强调前后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特别累犯制度则强调前后犯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最后,刑罚的种类上要求不同。美国“三振出局”制度中一般均强调各次犯罪应该属于重罪,但并未对具体刑种作明确限定。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制度则强调前后犯罪必须是判处以及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累犯也强化了从重处罚的力度,例如,1997年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累犯前后罪间隔时间的“三年之内”改为“五年之内”,就是明显的例证。另外,近年来,理论上也有学者提出,刑法中应增设“单位累犯”制度、对累犯也可以假释等观点。再有,此次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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