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握公权,官员的贪污腐败社会危害程度显然超出了一般意义的经济犯罪。而如果同样是经济犯罪,唯独“贪官免死”,更是直接伤害社会公平正义。
8月28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但最牵动社会神经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有不少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
贪官该如何惩罚,要不要杀,从庙堂到民间,一直都有议论。但这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由委员正式提出“贪官免死”,再次引发社会的激烈争论。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特别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从人道主义出发,“免死”似乎更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取消贪官死罪”在国际上差不多已经成为一个“基本常识”。
死刑判决,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发挥惩处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从惩处功能来看,贪污受贿罪说到底是经济犯,经济犯再严重,也无非是索取金钱数字的叠加,与血腥的暴力犯罪相比,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弱一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创造条件让经济犯“免死”也是“国际惯例”;从震慑犯罪来看,一些案例确实也表明死刑对震慑犯罪的作用有限。
那么,我们为何不立刻废除经济犯的死刑,让贪官污吏“免死”呢?实在是因为中国现在还不具备“贪官免死”的现实基础。
首先,其他经济犯罪领域还有死刑的存在。如果同样是经济犯罪,唯独“贪官免死”,那这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而是直接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恶果,可能就是官官相护,就是搞特权,“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死)刑不上大夫”。
其次,我们可以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贪污受贿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前反腐制度还不完善。每当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总会引起公众的义愤,人们常指责这类官员品行恶劣,私而忘公,完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对此类害群之马必须除恶务尽。而基于生活常识,人们也相信,对腐败官员的严厉惩罚能起到杀鸡儆猴作用,使其他官员有所畏惧和收敛,使官场充满清正廉洁之风。因此,如果以“死刑对震慑犯罪的作用有限”为由而使“贪官免死”,恐怕难以服众。
另外,从现实国情来看,由于手握公权力,一些官员的贪污腐败屡屡突破单纯“经济犯罪”的底线,如因贪污腐败造成“豆腐渣”工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和损失。举个例子,以经济问题被判死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相比许多高官,其受贿金额“仅”649万元,为何要如此重判?郑筱萸身居食品药品监管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药品监管失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超出了一般意义的经济犯。
从现在开始,我们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可以考虑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但是,无论我们对死刑问题如何争论,只要死刑制度现实存在,它对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带来的预期后果就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司法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张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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