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淳安村民所遭受的野猪灾害,淳安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却表示,野猪出没对于生态环境并无多大影响。“野猪数量是越多越好,能证明我们淳安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很好。”
野猪泛滥破坏生态农民补偿亟待出台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解决野猪破坏农作物的问题,如此飞来横祸究竟有没有人管?”野猪作为野生保护动物,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随意猎杀,遭遇野猪袭击令许多农民欲哭无泪。在采访中,许多农民向记者表达了他们的心痛,田地农作物绝收野猪肆虐让农民不得不考虑暂时放弃农作物的种植。
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也从2008年开始,尝试在云南、吉林、陕西、西藏4省(区)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试点”。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提供部分补偿资金,但仍然是以当地政府补偿为主。
2009年4月,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补偿款由市财政支付,补偿的比例为经济损失的60%至80%;同是去年,云南省林业厅也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补偿比例从原来的15%至30%提高到90%以上,受害人可按当地标准得到90%以上的补偿。但在浙江,有关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给农户补偿的政策却亟待出台。
对此,上海京衡律师集团律师王录春表示,这个补偿立法,技术上很难操作,损失认定上,自由裁量权会很大。而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部门,本来就有保护基金,对可能泛滥的动物进行统一猎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王录春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授权性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指定授权范围内的补偿办法,但是要地方政府拿出钱来补偿给农民,需要明确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针对可能的千万种农作物,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执行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容易产生权利寻租或者其他贪污、腐败;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且往往野生动物多的地方,经济就越不发达,无法实施补偿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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