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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尸”应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由于一幅照片的获奖,“挟尸要价”及“天价捞尸”再度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今年6月中旬,荆州市渔政部门引导经常参与捞尸的渔民成立“水上应急救援队”,以格式合同等形式规范收费价格和捞尸服务。但是,救援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具体由谁来监管?贫困家庭无力支付遗体打捞费用怎么办?这些暂时还没有确切答案。截至目前,长江上的捞尸生意仍在继续,而救援队一直迟迟未正式挂牌(8月31日《新京报》)。

  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规范“捞尸”服务,使之价格合理一些,同时避免“挟尸要价”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荆州市渔政部门引导成立“水上应急救援队”,显然是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

  可是,这一设想恐怕很难实现。除了监管以及贫困家庭难以支付打捞费用等难题之外,合同的订立也是个问题。试想:遇险或罹难者的亲属正处于极度的悲痛或焦急之中,救援队却拿着合同去找人家签字甚至还要讨价还价,这不也是很残酷的事情吗?如果遇险或罹难者亲属因为家族贫困或觉得价格太高而不签字,救援或捞尸肯定也不会开始,这种拿着合同要人签字的做法与“挟尸要价”又有多大的区别呢?

  打捞尸体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因为它与生命及其尊严有关,本来就不宜进行经营性的运作,而且发生事故时的情境也不宜讨价还价。因此,打捞尸体应该是一种公益性的服务。荆州市渔政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强调了救援队的公益性。可是,政府凭什么要求群众去做公益的事情呢?如果到时候没人愿意做,怎么办?

  有人遇险或遇难,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儿,理应得到及时的救援。那么,如何才能保障这一点呢?我认为,打捞尸体应该是一种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而肩负这一职责的应该是公安部门,因为警察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有人遇险、罹难或失踪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都应该想方设法去寻找——即使找不到活人,也要找到死尸。

  当然,公安机关肩负这样的责任,需要增加警力及其经费,但这样的付出是必须的。人们应该明白:对于死者来说,这是他最后一次享受政府的福利;而对于亲属来说,也不会有人希望享受这样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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