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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亟须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外部监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实践中,公司的监事会由上述两类人士担任带来的问题是,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处在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位置上,这一点与国外诸多公司法中监事会位于董事会之上不同。这样的立法设计,增添了监事会的监督难度。立法者设立监事会制度,原本是希望监事会能够代表股东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防止经营者独断专行和滥权。然而实践中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我国大型企业中几乎没有哪一个企业的治理问题是由监事会发现的。在国有股控制的上市公司企业里,监事会事实上只是一个简单的人事安排,许多监事既没有经营管理知识,也无法律、财务会计业务知识。除了监督能力欠缺外,许多监事担心如果他们忠实地履行职责,会冒犯掌握实权的经营者而职位不保。

  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的监事,虽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了解,但其自身的业务、管理和法律知识有限,难以承担监督重任;而且,其工资、补贴等薪酬条件完全是由公司经营层决定,这种利益上的隶属关系决定其独立性非常有限,无法对经营层的行为实施有限监督。

  鉴于此,笔者建议引进外部监事,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外部监事制度的优势在于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经理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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