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立案前支付欠薪,可不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02:40  兰州晨报

  (上接A20版)

  问:有观点认为,对于欠薪行为不必动用刑法,只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就可以了,将其入罪是否合适?如果入罪,“薪”是单指工资,还是包括社保等所有的福利待遇?

  周光权: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配置比较低的法定刑,并设置相应条款,并不是不可以考虑。近几年的劳资纠纷表明,劳动关系在继续恶化,而劳动监察并不得力。当其他行政法规不足以惩治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刑法应该站出来。

  “薪”,应该包括劳动者所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自然也在其中。不过,可能包括不了“社保”。很多“打工者”不愿意缴纳社保,认为社保衔接有问题,缴纳之后不划算,而且这个问题也不突出,不必放在这里去解决。

  问:草案中有一款规定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合适?

  周光权:这个程序的设计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不太符合司法流程。这种案子先是公安机关立案,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对检察机关起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有一定冲突,比如前面的工作算对还是算错?如果不起诉,公安机关的工作就算错了,还有涉及到检察机关要不要批捕等问题。二是公安机关把人抓起来了,检察院也批捕了,结果起诉前又把人放了,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如果立案前把欠薪支付了,这事就算解决了,司法资源也不会浪费。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还有一个立法思路,就是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样,既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又承认欠薪行为的民事性质,不失为一种折中的方案。

  问:飙车行为如果入罪,那么组织飙车的行为,飙车俱乐部的行为是不是也意味着涉嫌犯罪?

  周光权:组织飙车的行为如果造成公共危险,可以考虑定为飙车犯罪的共犯,如教唆犯等。飙车俱乐部的行为是否都是犯罪,还得分情况看。如果在划定的区域,在完全封闭的区域里组织飙车或赛车的活动,刑法是不管的,因为它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一般的醉驾飙车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刑法也是不管的。当然,具体还有哪些情形,有待进一步研究。

  问:在道路上醉驾飙车的入了罪,那么在空中、水上醉驾的行为是否也该入罪?

  周光权:在空中、水上醉驾的行为不是特别突出,发案率很低,驾驶行为人本人的危险很大,他需要自担风险,发生公共危险的可能性很小。一个行为如果不危及他人的时候,刑法不必出手。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在道路上包括在小区、广场上醉驾飙车的,这种行为危害特别大,情节恶劣的应当入罪。

  问:草案首次写入“社区矫正”,并且规定,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假释的都要进行社区矫正。但是,缓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方法,放到社区里执行是否合适?

  周光权: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相对应,它既可以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还可以让罪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尽快融入社会生活,这种执行方法很好,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

  当然,由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没有其他法律的支撑,就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些超前。不过,刑法先规定下来,可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社区矫正法尽快出台。

  当然,也正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每个地方的探索都不一样。执行的主体,有的地方由民政部门牵头,有的由司法所牵头,在农村靠村委会,在城市里靠居委会。而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走过场的情况,比如罪犯回来报个到,之后就再也没人管了。但总体讲,各地实践的效果还是好的,应该肯定。将罪犯放在社区矫正,不会出现干预司法的问题。法院判决后将罪犯交给谁执行,执行多长时间后因为罪犯表现好需要缩短刑期、考验期等问题,社区没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始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

  问:草案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样的修改会不会导致监狱爆满?

  周光权:这种情况不是很多,在提高刑期的同时,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缓刑假释适用的几率,监狱关押的总量会下降,监狱爆满的情况不会出现。

  问: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被从轻处罚,会不会导致刑罚轻刑化?会不会给某些罪犯开脱罪责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

  周光权:“坦白”原来一直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仅作为酌定情节,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予认定,这就导致对犯罪人“如实坦白就会从宽”等承诺没有兑现,司法权威受到削弱。现在规定为法定从宽情节以后,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必须兑现从轻的承诺,确保司法权威。

  是不是有寻租的空间,与刑法规定坦白制度的关联性不大。实际上如果想滥用司法权,即使不规定“坦白可以从轻”的情节,也会有寻租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罪犯是否如实供述,不能凭空认定,还要有证据来支撑。

  问:这次修改,可能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周光权:的确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草案将其最高刑期的起刑点从十年调整到十五年,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最高才判十年有期徒刑。没有组织领导,哪来的包庇?两相比较,对核心角色、“本犯”的主体反而判得轻,如果这样修改,不太合适。

  解决方案可以这样:一是维持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不改;二是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但这里又有与一般的包庇罪的刑罚如何平衡的问题,一般的包庇罪最高刑期是十年,包庇黑社会的,危害极大,属特殊包庇,如果仍是十年,体现不出对其量刑的加重。如何平衡量刑的问题,还需统筹考虑。

  据《检察日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