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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常态化制度化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胡庆合)按照“两高三部”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当庭申请公安机关侦办人员出庭作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日前在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申请园区交警大队警官以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身份出庭作证,取得了较好的出庭效果。此后,该院又出台了《检警联络官制度》,尝试将警察出庭作证的做法常态化、制度化。

  2009年年底的一天深夜,姚某驾驶私家车返家时因一时疏忽,碾轧到酒后卧躺于人行横道线附近的金某,致金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姚某驾车驶离现场,次日被查获。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姚某均不愿认罪。姚某辩称,当时自己眼睛只盯着前方的红绿灯,没有注意到路面的情况。姚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前后共有3辆车经过事发路段,不能排除被告人碾轧前被害人已经被其他车辆轧死的情况,他们还对现场勘察记录提出异议,对制作人的资质以及制作工具等存在疑问。

  针对上述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一方面仔细分析案发路段附近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方面要求现场勘查制作人出庭作证。

  法庭上,从警20余年,具有现场勘查高级资质的申警官对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专业术语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并当庭指出,从现场的死者尸骨、血迹等相关情况看,属“一次碾轧”,不存在二次碾压的情况。警官还直观分析了现场勘查工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对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也一一予以答复。2010年8月18日,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该案公诉人傅佩芸告诉记者,警察对案发现场有着很直观的了解,掌握着很多现场照片,能全面反映现场细节,他们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有利于进一步补强证据。比以往向法庭单纯提供“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更有说服力,更有利于消除被告人、辩护人的内心疑惑,促使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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