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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05:10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从2010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净化市场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时间和工作重点

  (一)时间:8月1日至10月31日(二)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妨碍公务、抗拒安全执法的;7)充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或唆使他人打击、报复执行公务人员的;

  8)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一)部署动员阶段:8月初到8月中旬,各市(州)安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专班、确定打击重点,确定工作方案,全面安排和部署专项行动。(二)集中打击阶段:8月中旬至9月底,各级政府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煤监、国土、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国防科工办、国资委、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中旬至9月下旬,省安委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四)督促整改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底,各市(州)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各级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督促企业认真抓好整改。(五)成果巩固阶段: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打不绝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办联合督查组来我省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年”、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以“三铁”的工作要求,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段轮一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彭勇、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别必雄、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飞、省监察厅副厅长康明先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湖北煤监局负责人担任,统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工作深入。(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和领域。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因素,突出打击重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在开展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中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联合机制。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打击重点、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工作责任,分片、分块、分段抓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整改,分片、分块、分段抓好责任落实,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确保不死灰复燃。对督查工作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责任追究。

  (五)抓好整改,注重实效。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和指导,通过“专项行动”,摸清本地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确保集中打击专项行动实效,在制定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时,省安办将适当提高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考核权重。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公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及时发现和推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开展“专项行动”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监督举报电话:027-87001166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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