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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采访”不能成为习惯性处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07:17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潘洪其

  8月28日上午,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殡仪馆附近,4名采访“8·24”空难的记者先后被警察扣留。在当地采访的10余家媒体记者集体提出抗议,两小时后,被扣留的记者方得以脱身。随后,伊春市宣传部门和警方负责人就此事公开道歉。

  当地宣传部门和警方的道歉,透露出了一些别样的信息。伊春市委宣传部部长华景伟解释说,空难调查组规定殡仪馆不许采访,由于规定下达较快,他未及时通知媒体记者,所以造成了记者被扣留的“误会”。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区分局崔姓局长表示,他是刑警出身,是个粗人,对于扣押记者事件,希望文化素质较高的记者们能够理解。两人的解释一文一武,一粗一细,说的其实是同一个意思:不许记者采访殡仪馆是空难调查组的规定,宣传部门要求媒体记者遵守规定,警方对“违规”的记者采取强制措施,都是在严格执行调查组的规定,是在奉命行事,尽管造成了“误会”,应当向媒体记者道歉,但行为本身无可厚非。

  必须追问的是,在空难事故的处置和调查过程中,规定什么地方记者可以采访、什么地方不许记者采访,有什么依据谁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规定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本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这条规定后面还有一句话:“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二审时,删去了这句话,草案中的另一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也被一并删除。遍查正式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向政府授权,准许政府在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总体上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了政府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责任,同时,保障而不是限制了媒体调查、采访、报道突发事件的权利,保障而不是限制了媒体参与、监督地方政府的紧急应对、组织处置、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的权利。

  “8·24”空难是一起典型的突发事件,有关组织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以此衡量,如果有关方面下达了“殡仪馆不许采访”的规定,这个规定无疑是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违背的,应当予以纠正。相应地,伊春市警方和宣传部门执行这一规定,限制、阻挠记者采访,也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实际上,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动专门力量限制、阻挠记者采访,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处置手段。如8月6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立三和《南方周末》记者朝格图在吉林桦甸常山镇采访大河水库溃坝事故时,也遭到当地警方扣留调查,被强行删除了采访设备中的录音和照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多次强调,“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当前,为维护新闻媒体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各项权利,防止“不许采访”突发事件成为一种常态性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纠正有关方面自设的各种“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对于突发事件应对中非法限制、阻挠记者采访的行为,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不能以一句轻飘飘的道歉就万事大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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