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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察厅厅长就学习《行政监察法》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08:17  南海网

  注重制度建设 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省纪委副书记 省监察厅厅长丁伯东就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答记者问

  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丁伯东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我省有关学习贯彻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你介绍一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现行《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廉政勤政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也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为使行政监察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现行《行政监察法》。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符合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要求,对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你简要说明一下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这次修改是现行《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13年来的第一次,共对17处作了实质性修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行政监察工作方式;增加了监察机关职责;细化了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规范了行政纪律处分执行程序等。这些修改充分吸收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创新的成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精神新部署和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望。同时,将作为行政监察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修改为“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体现了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思路。

  问:监察对象的范围在这次修改中有何变化?

  答:现行《行政监察法》以行政主体来确定,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予以适当扩大,以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纳入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即除了行政主体以外,凡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比如经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处理)、监督检查、认证认可、办理登记、监测检验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协助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城管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都是监察对象。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当前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也更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哪些新职责?

  答: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两项新职责:一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写入《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从法律层面将该职责明确赋予监察机关,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问: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答: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当前,一要抓好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把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宣传和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尤其是监察人员领会法律精神、熟知法律内容,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风气,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营造氛围、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二要抓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紧紧围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履行监察职能,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执纪,不断取得行政监察工作新成效。三要认真对照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精神要求,全面清理已经出台实施的监察工作制度,确保监察法制的统一。四要继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监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监察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执法执纪水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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