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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者不再只是“青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08:19  南方日报

  

志愿服务者不再只是“青年”人
团省委副书记曾颖如给在中山纪念堂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分发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读本。南方日报记者王辉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雷雨通讯员/吴阳平)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昨日从团省委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今日正式实施。团省委副书记曾颖如称,比较11年前我国第一个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新修订《条例》有诸多亮点,将近年来广东在志愿服务中的创新实践成果,如志愿者注册、签订服务协议、购买保险等转化成为法律制度安排,同时,《条例》名称中取消原来的“青年”二字,预示着广东志愿服务事业步入了全民化参与的时代。

  ★亮点

  1“义工”“志愿者”不再打架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团省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充分考虑了我省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的现状,将“义工”、“义工联合会(协会)”表述纳入到《条例》当中,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义工”和“志愿者”这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述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对志愿者进行了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加入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也包括自发的志愿者。

  ★亮点

  2志愿组织为志愿者买保险

  《条例》的起草者之一,广东青年干部培训学院教授谭建光称,在志愿者保护方面,此次修订增加了许多细化规定。一方面,鼓励社会给志愿者提供更多资源和资金支持。其次,规定应该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志愿者购买保险。

  而曾让赵广军“困惑”的赔偿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也遵循国外惯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亮点

  3服务对象受损,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修订后的《条例》,对志愿服务的“赏”、“罚”都有明确规定。据了解,《条例》厘清了“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概念,进一步理顺了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条例》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对于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疑

  政府过多“干预”志愿服务行政化?

  据团省委副书记曾颖如介绍,广东志愿者已成为我国省级志愿服务最庞大群体之一。目前我省共有注册志愿者370多万,参与服务的主体从过去单一的群体逐步向不同年龄、不同阶层拓展,累计组织动员1244.4万多人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我省从政府层面对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6月,广东省经批准设立全国首家省级志愿服务公募基金会———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首批筹集了由省内青年企业家以及社会热心人士捐赠的创始资金共3130万元,同时省财政连续在2008年、2009年各划拨志愿服务专项经费500万元,有力破解制约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公众及部分委员认为,志愿服务应尽可能保持民间性,政府不应该对志愿服务过多干预,甚至认为不应该用财政资金支持志愿服务。否则会造成志愿服务“行政化”。

  对此,谭建光表示,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志愿服务的大力支持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是极大的促进。政府应当找准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中的角色定位,采用一定措施对志愿服务给予大力支持,而不应过度干预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此,《条例》也作出相关界定和描述,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柔性管理理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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