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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10:53  城市晚报

  昨天上午,最高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三起典型案例,其中两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表示,对于强抢儿童出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据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等。

  最高法院表示,对于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被买儿童,阻碍对其解救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要依法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逐步铲除“买方市场”。

  对于明知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向“人贩子”、“收买人”提供被拐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帮助的,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共犯论处。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北京晨报》供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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