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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的“非法经营罪”恐是欲加之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14:04  国际在线

  今年6月辞去记者工作的谢朝平,8月19日下午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家中抓走。抓人的罪名,警察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所谓“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谢朝平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9月1日《新京报》)

  又见跨省抓捕,抓网民、抓记者之后,这一回轮到作家了。不管是跨省抓网民、记者还是作家,都和说话有关——不按照“导向”说话,不符合官方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口味。我看到一条网民跟帖说:如果是歌功颂德的,即使作家真的“非法经营”了,也未必有人找他的麻烦。此话说到点子上了。

  谢朝平是作家,不是经营者,作家写书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警方称“不便多说”;而从目前能了解到的情况分析,谢朝平所写的《大迁徙》有过增刊,增刊未经审批。然而出版社与出版此书是经过审批的,合法,而未经审批增刊不过是程序违规,但违规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触犯刑律;官方、官员做错事,很多非常严重的问题都被定性为“违规”,怎么一到了老百姓这里,“违规”就变成犯法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如是说:“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推敲这一条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出版、印刷与复制行为;二是非法出版物。然而谢朝平的行为,一,不过的增刊,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出版”,且增刊属出版社行为;二,出版物既是经过审批的就不存在“非法出版”的问题。那么“涉嫌非法经营”就不是一般的牵强了,难怪警方“不便多说”。

  “诽谤罪”现在越来越不时髦、没有市场了,可人们还没来得及松一口气,又来了“损害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等等,以及今天的“非法经营罪”;通缉记者、警方跟踪调查、跨省抓捕……“诽谤罪”的稍稍渐远并未让草木皆兵的舆论环境好起来,应了那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或许,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面前,罪名永远不是问题,问题是权贵利益的不可冒犯。如果法律、罪名的解释权是依附于权力和利益势力说话的,欲加之罪或许比做游戏还简单。

  目的就是不许你说那些于权贵势力不利的话,不许你暴露那些不足为外人道的真相,否则后果会很严重,这个道理是硬道理;至于罪名,永远都不会是问题。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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