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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未按合同迁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15:07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宋宁华)卖出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将户口迁出,被买房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诸先生夫妇应向原告秦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2009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买卖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房屋总价款为139万元。另外,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又约定,被告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办理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手续,若逾期一日则需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同年1月4日共同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被告则于该年5月8日才将其户籍从房屋中迁出。

  秦先生夫妇为此多次与诸先生夫妇协商未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出的违约理由,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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